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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关于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的思考国内乡村旅游发展成功经验总结

编辑:小编 时间:2024-07-18 06:10:12 浏览量:

本文为张辉教授在2016乡村旅游发展峰会上的演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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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旅游报社与河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河北省廊坊市举办2016乡村旅游发展峰会,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首先,乡村旅游是我国最具活力的旅游类型,也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步贡献率最高的旅游形式。同时,乡村旅游也是解决我国改革发展问题的重要领域。我国改革发展中的很多问题,诸如贫富差距、二元结构、三农问题、农村宅基地商业化利用、农村土地流转等,都可以通过乡村旅游的实践得到有效解决。

回顾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可以说,我国共享经济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乡村旅游的发展上,因此总结乡村旅游发展的经验,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选择廊坊作为乡村旅游峰会举办地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知道,乡村旅游的成功和影响力,与旅游需求有关,而旅游需求又与旅游的区位有关。乡村旅游是一种依托城市的旅游形式,乡村旅游比较发达的地区,都是以大城市为依托的。廊坊周围有北京、天津两大超大城市,人口都在4000万以上,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创造了坚实的需求基础。从这个角度看,廊坊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的天然条件。

乡村旅游以具有乡村特色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旅游吸引力,依托乡村优美的山水、自然环境、建筑、文化等,开发以乡村观光、乡村度假、乡村休闲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如果在大的社会背景下理解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旅游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相适应的。旅游作为工业化、城镇化的一种生活方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其吸引力会越来越大,乡村旅游发展也会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重视。关于乡村旅游的探讨也在学术和产业层面展开。纵观这些探讨,主要集中在乡村旅游的概念、乡村旅游的类型、乡村旅游的发展方式、如何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等技术层面。这些方面的探讨已经非常成熟。今天我的演讲并不想从这个层面展开,我想换个角度,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谈谈我对乡村旅游发展的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上,我国一直沿着一条主线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这条主线就是工业化。所谓工业化,从广义上讲,是指一个国家经济中工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甚至取代农业成为经济主体的过程。其主要特征是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向工业,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因此,工业化和城镇化是工业社会的主要标志。不可否认,工业化发展道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主要得益于我国工业化道路的选择。因此,工业化道路是毋庸置疑的。 但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工业化道路并不全是积极效益,也有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业化剥夺了农业劳动力,大量农业人口迅速向城市流动,使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形成空心村、空心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是工业化推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对工业化的适应性问题,导致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差距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

第三,虽然工业化也能提高农业生产的附加值,比如发展加工农业,但是由于农业资源的分散经营和农户的经济形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进程受到很大制约。

基于以上三个原因,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后期阶段,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农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现阶段,“三农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发展问题。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中,用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来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成为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重大问题。问题的核心是找到一种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法。工业化是一种发展方法,还有没有另一种发展方法?

实践表明,对于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乡村资源丰富、有大城市支撑的地区,旅游发展也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现代化的一种途径。通过旅游发展,农民可以通过乡村旅游经营获得资产收入、经营收入和劳动工资收入,而不必到城市打工;通过旅游发展,我国农村可以保持固有的田园风光,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成;通过旅游发展,我国农业可以通过旅游提高农业生产附加值,增强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工业化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旅游业也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尽管学术界对旅游业问题还没有深入的研究,也没有达成共识,但在一些发达国家,旅游业的各种迹象已经形成。第一,从事旅游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比例在增加,第二,旅游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重在增加,第三,一个地区常住人口接待的游客数量占比在增加。这三个现象表明,旅游业浪潮正在全球范围内形成。

所以,我们在讨论乡村旅游的时候,不能只从旅游的角度去理解,更要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去理解。长期以来,我们都是研究旅游问题,谈旅游、谈问题,而没有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去理解。如果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去理解乡村旅游,它的意义就不一样了。工业化让我们上楼,进城;旅游让我们下楼,进乡村。这种上楼下楼、进城进城的生活方式,是由工业化和旅游生产方式决定的。两种生产方式的并存,使我们的社会能够保持城乡经济的基本形态,保护乡村的基本风貌,保护农耕文明的基因,使我们的乡村形态和农业形态不被强势的工业化方式所破坏。

可以说,我国乡村旅游是我国农村经济迈入现代化时代的重要发展模式。

乡村旅游发展_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历程_国内乡村旅游发展成功经验总结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思考乡村旅游,我们看到,乡村旅游在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同时,还需要思考如何通过乡村旅游构建与城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乡村旅游不仅仅是旅游产品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乡村旅游如何适应旅游市场需要的问题,而是旅游社会形态和发展模式的问题。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发展乡村旅游解决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深层次问题,建设崭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以下四个问题是我们要特别关注的。

第一是如何推动我国乡村旅游转型升级。

我国乡村旅游是在农家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吃农家饭、睡农家坑、摘农家果,是乡村旅游的形象概括。这种乡村旅游从乡村表象出发,体验乡村的生活方式,也体现了我国旅游市场需求的阶段性。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乡村资源越来越稀缺,生活在城镇化环境中的人们更加喜欢乡村的生活方式和农业的生产方式,对乡村旅游的需求更加强烈。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乡村旅游的发展需要在原有农家乐的基础上实现转型升级,以适应需求的变化。转型升级的核心是如何将乡村的生产生活要素与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有效衔接起来。 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有了很多好的做法,与之相匹配的乡村旅游业态也纷纷涌现,如全民农场、全民牧场、全民别墅、全民酒庄、乡村民宿、乡村创客、乡村俱乐部、乡村度假村……这些都是乡村旅游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是如何推进农村社会经济组织建设。

我国乡村旅游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不仅为游客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产品,还催生了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从乡村旅游的投资、管理、经营主体来看,发展模式有很多种,有的是由政府主导,有的是由企业承租或买断,有的是由乡村旅游合作社管理,有的是由农户自主投资经营,有的企业主体是外来企业,有的是当地村办企业。不同的投资主体和运营模式会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也会不同。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得益于政府的倡导和培育,是政府主导与企业、农户逐利行为共生的结果。 “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旅游服务公司、“农家乐”协会四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都是以市场需求为核心建立的,但都是政府主导型的。

随着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方式的转型,如何让现有的乡村旅游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市场的主体和支撑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力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要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推动我国乡村旅游发展。

乡村旅游的生长是建立在特定的空间上的,我国并不是所有地区都能发展乡村旅游的。从旅游区域经济关系上讲,乡村旅游是依托城市的旅游经济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凡是乡村旅游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都必须有周边经济社会发达的城市来支撑,旅游市场并不支持政府领导下全国统一发展乡村旅游。在政府的带动下,出于政绩的需要,我国大多数省份,每个县、每个乡,甚至每个村都在搞乡村旅游,有的省份甚至提出要把本省建设成全国乡村旅游大省,这些都是不切实际的想法。

四是构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制度和法制体系。

我们不能忽视乡村旅游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我国乡村旅游面临着旧体制的制约,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都不支持这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作为乡村旅游的基本形态,“农家乐”的运营模式一般表现为农户在自有宅基地及其周边开辟园地、建房,形成旅游经营设施。农户住宅与旅游经营场所融为一体,物理上难以区分。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已建或决定用于建房的土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将引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宅基地的社会福利性与“农家乐”的商业行为存在矛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生存保障性质,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而“农家乐”是商业性质的,不具备生存保障性质,也就是说,“农家乐”使用的土地不应该是无偿的。

二是“农家乐”的主体已经超出了农民的范围。从“农家乐”投资主体来看,农民在农村创办或合伙创办的“农家乐”在“农家乐”发展中理应占据主导地位。但现实情况是,“农家乐”的投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农民,一些企业也开始涉足“农家乐”,成为投资运营的主体。主体的转变使得“农家乐”发展的社会意义大大降低,完全违背了国家解决农民发展问题的初衷。

虽然农民把“农家乐”作为旅游经营者来经营,有违现有的法律制度,但为了解决“三农”社会问题,我们还是可以接受它们的存在。然而,近来我国出现的“洋民宿”现象,甚至一些地区大力推广这一现象,作为“农家乐”升级转型的典范,却令人费解。无论是我国学术界、企业界、政府,还是新闻媒体,都对这一现象给予了高度评价。

我们看到了“洋民宿”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也能认同“洋民宿”给我们带来的乡村旅游发展理念,但从旅游经营主体的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洋民宿”是不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关于作者

张辉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人民政府特聘教授、北京旅游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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