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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公司处于内忧外患的境地。第二阶段,公司逐渐繁荣,垄断地位得到巩固,贸易迅速发展,尤其以印度三大商港为中心,设立了三个行政区。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早期状况
英国人贪婪的目光早已盯住了这片富饶的次大陆。早在1527年,一位英国商人罗伯特·汤就向亨利八世建议向西北航行,开辟一条通往印度的新的、更快的航线,但这两次尝试都失败了。
1583年2月,以拉尔夫·费奇为首的一群商人带着女王写给阿克巴皇帝的信航行到东方。当费杰和其他四人试图在波斯湾口潜入印度时,被葡萄牙人抓住。葡萄牙人实际上将这四个人运送到果阿并监禁了他们。随后,费杰等三人找机会逃跑,进入印度。他们在印度和东南亚旅行了八年之后,带着大量情报回到了伦敦。
1599 年,伦敦的伟大商人齐聚一堂,准备成立一家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公司。他们筹集了两万多英镑的资金,并向国王申请了贸易执照。
荷兰人刚刚将欧洲胡椒的价格提高了一倍多,香料贸易带来的巨额利润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这是英国东印度公司获得特许状的直接原因之一。
1600 年的最后一天,女王颁布了一项宪章,授予该公司为期15 年的东部贸易专利权。 1609年,詹姆斯一世将15年专利期限改为永久授予。
东印度公司成立初期,海上力量还很弱,经常受到东方荷兰人的排挤。在国内,其他英国公司也想获得其特许经营权。例如,“科坦协会”于1637年在查理一世的支持下成立; “浅田公司”还试图在印度海岸建立殖民地。
英国革命后,国王颁布的原始宪章失效了。在公司向新政府贷款帮助其渡过难关后,“保护者”克伦威尔于1657年颁布了新的宪章。更糟糕的事情接踵而至。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议会于1698年通过了第:号法案,任何人只要向政府贷款200万英镑,就可以成立一家新的东印度贸易公司。
于是,“英国东印度贸易公司”应运而生,并获得了与印度进行贸易的专有权。根据当前法案的条款,该旧公司将在三年后自动解散。
该公司的董事们面临着“国家没有两个所有者,两个东印度公司就会摧毁其中一个”的危险。他们在英国和印度全力以赴,苦苦争论并试图调解,最终于1702年达成了两家公司合并的协议。 1708年,新公司成立,命名为“联合英商东印度贸易公司”,双方各占一半资本。
随着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发展,其性质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1600年的宪章允许公司制定内部法律,1615年国王授权公司拥有内部司法权,可以判处罪犯死刑。后来,公司将其立法和司法权力延伸至印度殖民地。
1677 年,该公司被授权铸造印度货币供殖民地使用。 1683 年的宪章赋予公司征集军队、宣战与媾和的权力。
从17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人以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三大商港为中心建立了三大管辖区,各辖一名省长。至此,东印度公司已从最初的贸易公司发展成为集商业、政治、军事、司法于一体的组织。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后期状况
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东印度公司全力向内陆发展,势力迅速在次大陆蔓延和扩张。那么,一家商业公司是否有能力治理如此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东方帝国呢?
其权利是否受到英国议会严格有效的监督?它的运营是否如期为帝国带来滚滚财源?随着公司管理混乱的曝光,答案很快就水落石出。 1767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要求该公司每年向国库缴纳40万英镑。
事实上,东印度公司的利润不仅不足以支付巨额的行政开支,还需要向财政部借款数百万英镑。
尤其是1773年,公司遭遇财务危机,再次向政府请求贷款,这使得议会决心进行干预。 1773年,根据诺斯首相的建议,颁布了《管理法案》。这是议会有关印度的一系列法案中的第一项。主要解决财务问题和管理问题。
该法案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向财政部提交所有涉及印度税务的信件,并每六个月向财政部长提交财务报表。公司董事会在处理印度民事或军事事务时必须向相关内阁部长提交报告。该法案还明确了印度殖民政府的组织形式。
统治印度的最高行政机构位于孟加拉区加尔各答,管理前三个区。总督由首相提名并由国王任命,任期五年。
成立了四人顾问委员会,协助总督管理。第一任全印度总督是沃伦·黑斯廷斯,他原任孟加拉总督,于1774 年10 月正式就职。该法案还规定在加尔各答设立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和法官组成。三名法官,处理在印度的英国臣民的诉讼和审判。
1781年法案对此做了一些修改,规定印度总督和理事会成员不受加尔各答最高法院的管辖。此外,法院对税务事项没有管辖权。
1773年法案对东印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印度行政、司法、人事等有关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这样,英国在印度的管理体系就初步建立起来,治理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大大改善。
然而,各项规定只包含宽泛的原则,缺乏明确的责权具体区分,例如州长本身的权力和范围、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关系、以及如果参事会否决州长的决定会发生什么等。以多数票通过。
经过几年的实践,《管理法案》的缺陷越来越突出。在公司董事会的支持下,黑斯廷斯州长的权力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政府控制东印度公司的欲望越来越强烈。 1783 年,当公司再次向议会请求财政援助时,改革已不可避免。
1784年,议会通过了《印度法》。由于这项法案是由皮特首相提出的,因此也被称为“皮特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双控”政策。
法案规定在伦敦设立监事会,由财政大臣、国务卿和国王任命的四名顾问组成,全权监督东印度公司的民政和军事管理。
《1858法案》是在1857年印度叛乱影响后颁布的。此后,英国政府改变了统治印度的政策,废除了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行政的权力,将其归还给一般商业组织。该公司在印度的领土成为英国王室的直辖殖民地,女王任命了一名总督来管理该地区,并在内阁中设立了一名印度事务大臣。
总之,从1600年到1858年的250多年时间里,英国东印度公司从一个特许垄断印度贸易的商业组织,发展成为占据广阔领土并建立政治权力的政治军事商业集团。
其势力不断衰落,并逐渐演变成直辖殖民地的非垄断性一般商业组织。 1874年1月1日,不堪重负的东印度公司正式解散。
参考
辛哈、巴纳吉撰,张若达、冯锦新译:《印度通史》
高善碧撰,王淑英等译,《印度古代文化与文明史纲》
麦克唐纳,张龙翻译:《印度文化史》
用户评论
这个说法很有意思!以前只知道荷兰人有强大殖民帝国,没想过英格兰也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期待看到更多关于东印度公司的文章,尤其想了解他们1702年的这场危机是怎么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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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我觉得在1702年之后,公司发展的策略好像发生了转变,越来越注重商业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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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读过一些资料说东印度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政治动向密不可分,可能他们在早期会更注重扩张殖民地,但到了危机后就更多地开始考虑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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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划分成两个阶段的确很有道理。早期的焦点在建立庞大的商业版图,晚期的则更像是为了维护他们已经掌握的统治地位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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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想起了很多历史故事,比如葡萄牙、西班牙当初也都是靠殖民贸易致富,但最终还不是都衰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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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年那个危机到底有多严重呢?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详细数据或者记载可以让我们更深入了解当时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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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比较好奇的是在公司两阶段的转变过程中,有多少是内部决策导致的改变,又有多少是被外部环境所迫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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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写的太简单了,而且也没有提供很多具体的例子,让读者很难真正理解整个东印度公司的历史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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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分阶段分析的角度,这样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公司发展轨迹的变化!但是,我认为1702年的危机可能只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并不代表着彻底的转变,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战略还在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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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分段式解读太片面了,我感觉不能仅仅依靠一个时间点来划分东印度公司的整个历史。他们的发展应该更复杂多变,这个观点需要更多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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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公司两阶段的转变应该更加细致地分析,比如不同时期公司采取的商业策略、殖民扩张计划、与当地政府的互动等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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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早期东印度公司的主要注意力放在殖民统治上,这与其对市场控制的需求相冲突?难道他们当时没有意识到垄断市场的效益吗?很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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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1702年的危机也许是公司商业策略转变的导火索,但是这个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实践可能会不断地根据局势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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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很震惊!我原本以为东印度公司一直都是以扩张殖民地为首要目标,没想到在1702年之后会如此重视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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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1702年公司危机”是分两个阶段的分界点,我觉得这个观点过于武断。企业的发展往往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因为一个事件就完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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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想看到更多关于东印度公司在不同时期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策略,以及这些措施对他们最终命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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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析得不错,能够将东印度公司的历史分为两个阶段更能帮助我们理解他们的发展轨迹和变化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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